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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檢查法律與法規誰說了算

    一個不作硬性規定一個要求出示證明人大代表質疑法條內容“打架”

    當楊啟云認真仔細地在EMS的封面上寫完最后一個字時,不禁長長地舒了一口氣。作為湖南省溆浦縣人大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主任,他深知這份特快專遞的重要性。

    兩個月前,湖南省溆浦縣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到縣民政局、法院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和《母嬰保健法》存在著“打架”的現象。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適齡青年只要出具本人戶口本及身份證就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取消了原來出示婚檢證明的硬性規定。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嬰保健法》第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檢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顯然,法律和法規之間存在著相悖的內容。”楊啟云向記者介紹說:“按照《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不能與法律相抵觸,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婚姻登記人員在辦理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申請人提供婚檢證明就辦理結婚證,是違法行為。”楊啟云說,到目前為止,溆浦縣的婚姻登記人員近三年沒有執行《母嬰保健法》了,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

    為此,他寫出了一份詳細的資料通過“特快專遞”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了要求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的書面建議。

    登記時不作強制要求

    婚檢已被“淘汰”出局

    10月17日上午,朝陽區婚姻登記處。

    幾十對手持證明材料的年輕人排隊等著領取結婚證。記者向一位正在埋頭填表的年輕人詢問辦理結婚登記的相關手續,這位年輕人告訴記者,現在結婚登記的手續很簡單,只需要戶口本和身份證的原件就可以了。

    “那你們進行婚檢了嗎?”記者問道。

    “我們兩個都挺健康的,從來沒得過什么病,不用檢!”小伙子想都沒想就拋出這樣一句話。“現在結婚已經不用婚檢證明了,愿意檢就去,不愿意也不做硬性要求……”

    整個上午,記者發現至少有30對新人進行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一對提供婚檢證明。而工作人員也并沒有提出關于婚檢證明的問題。

    對此,朝陽區民政局負責結婚登記工作的劉小姐解釋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就對原先規定的“結婚登記時必須要出示婚檢證明”進行了修改,新條例充分考慮男女雙方相愛的事實,在“雙方知情、雙方愿意、采取必要預防措施(譬如限制生育)”這3個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允許這樣的人結婚。而老條例關于辦理結婚手續前要進行婚檢的規定,也永遠取消了。本著個人對個人健康狀況負責的原則,政府部門不再負責管理強制婚檢的事宜。

    缺陷嬰兒比率劇增

    建議婚前疾病篩查

    “《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強制婚檢,夫妻雙方的身體狀況得不到明確診斷治療,這種情況下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影響新生兒的健康。”北京市婦幼保健醫院著名的婦產專家劉亞紅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北京市在過去要求提交婚檢證明時,每年都有上千對查出患有不宜結婚疾病的,辦理不了結婚登記或者在接受指導后才予以辦理結婚登記,而現在身體狀況不受限制了。”

    “我們也曾經想到了新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與《母嬰保健法》中的一些內容出現相悖,但是因為這種相悖的情形在最初還沒有引發太多不良的后果,因此就沒有被提出來。”劉教授說,“不良的后果”是在一年之后顯現出來的。根據以 往的婚檢情況推算,北京每年約20萬人婚檢漏檢,其中乙肝病毒攜帶者或感染者約6000人、性病患者約124人。“如果失去婚前醫學指導的機會,在沒有預防性保護措施的情況下,這些疾病在新婚家庭內的傳播幾率可能將呈兩倍以上的增長。最可怕的一個比例是新生兒出生缺陷也從12.6‰上升到19.56‰,去年平均4天多就出生一個缺陷嬰兒。”

    劉教授告訴記者,中國人健康科學知識匱乏,衛生意識較弱,要讓民眾從強制婚檢轉為自覺婚檢尚需一定時間。建議全國人大督促民政部、衛生部共同研究有效措施,保證法律、行政法規在實施過程中的一致性。“如果國務院認為不宜恢復全面婚前醫學檢查,建議研究實行婚前專項醫學檢查,以有效篩查乙肝、性病、艾滋病等有遺傳和傳染性疾病。”劉教授說。

    新法優于舊法

    還要結合具體情況

    既然兩個規定出現相悖現象,那么以哪個為準呢?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李秋同分析了遇到這種情況之后要遵循的原則。“我國法制中有一個專門的遵循原則,就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意思是,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與憲法相違背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部委規章和地方性規章都屬無效;比如:《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復議的期限是60日,但此前出臺的一些法律多數規定的申請復議期限是15日,還有的規定為7日、5日等,在《行政復議法》生效后,就應當一律按照其規定的60日申請復議期限來執行。

    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母嬰保健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就屬于這個問題。二者都涉及婚姻登記,但后者是專門針對婚姻登記的,屬特別法,而前者不是專門針對婚姻登記的,屬一般法,當二者規定不一致時,應以《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為準。

    第二個層次就是要發揮執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用“有思考的服從”來選擇最佳的法律適用途徑。治安處罰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它要不要遵循《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程序要求呢?從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來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屬特別法,《行政處罰法》屬一般法,若只講“特別法優于一般法”,似乎得不出肯定性的結論;《行政處罰法》是1996年制定的,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1986年制定的,依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似乎又可以得出肯定性的結論。此時就應看到,《行政處罰法》較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加注重“法律的正當程序”,注重對執法對象的權利保障,因而從“有利當事人”的原則出發,應確立起治安處罰也應遵循《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要求。

    通過這樣的適用規則,很大一部分法律沖突可以得到解決。然而,實踐中有的法律沖突可能還需要進入第三個層次,即《立法法》所規定的裁決機制。例如,在缺乏合適的上位法的情況下,甲乙兩地的地方性法規分別就同一問題作出不同的規定,它們的效力彼此之間沒有高低之分,如何決定法律適用?此時可求助于相應的權力機關,由其裁決如何適用法律。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章節之間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 適用時,由相應的制定機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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